商家利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最高被判刑10個月
發(fā)布日期:2022/2/9 13:52:14 瀏覽量:
根據(jù)259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
前不久,又有不少公司,使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進行對公業(yè)務收款,導致被稅務稽查部門稽查,導致涉案公司面臨補稅和罰款。
案例一
據(jù)杭稅二稽罰〔2021〕17號文顯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個人賬戶和財務人員個人支付寶賬戶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稅),屬帳外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企業(yè)所得稅,被稅務局稽查!
案例二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過支付寶賬號以及公司賬號收取收入,導致少計收入3411.85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571.24萬元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此外,稅務局通過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該公司少繳企業(yè)所得稅37.43萬元。最終,上述公司被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243277.46元。
案例三

廣東珠海某公司,利用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賬戶。同時,該公司外聘一名會計僅按照公司賬戶的少量入賬來申報納稅。
經檢查,該公司逃避繳納增值稅人民幣184,989.06元、城建稅人民幣12,949.23元,偷稅額合計人民幣197,938.28元,該公司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財務負責人曾某某各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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